Article 1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对阴山岩画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