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阴山岩画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市、旗县区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