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核心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吊挂、堆放有碍古镇风貌的物品;(二)在建筑物顶部和临街立面使用反光材料,设置钢架房、铁皮房、水塔、太阳能设施、安全网或者遮雨(阳)棚;(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四)放养犬只和其他畜禽;(五)采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六)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