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在古镇保护范围的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障碍物,停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的船舶、漂浮设施等;(二)采砂、滞留采砂机具;(三)向河道、池塘等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