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古镇保护范围的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物,停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的船舶、漂浮设施等;

(二)采砂、滞留采砂机具;

(三)向河道、池塘等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