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围填、覆盖、堵截河塘沟渠;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擅自拆除、故意损毁历史建筑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外立面风貌,破墙添窗、开门;
(四)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五)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在公共场所、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动物尸体;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刻划、涂污;
(八)开山、采石、开矿、取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