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核心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吊挂、堆放有碍古镇风貌的物品;

(二)在建筑物顶部和临街立面使用反光材料,设置钢架房、铁皮房、水塔、太阳能设施、安全网或者遮雨(阳)棚;

(三)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四)放养犬只和其他畜禽;

(五)采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六)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