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参与养犬管理和服务,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倡导文明养犬行为,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