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或者调解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可以组织居民、村民制定养犬管理公约。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