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信息载体配合养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规范以及狂犬病防治的宣传,引导文明养犬。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