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诊疗和救助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养殖的犬只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申请登记;(二)有效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三)犬只养殖、交易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并做好免疫、消毒等防疫工作;(四)进行犬只交易时,向购买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养犬登记证、犬牌。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