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条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养殖的犬只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申请登记;

(二)有效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三)犬只养殖、交易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并做好免疫、消毒等防疫工作;

(四)进行犬只交易时,向购买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养犬登记证、犬牌。

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