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犬只诊疗活动,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未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