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经营、诊疗和救助第二十五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犬只诊疗活动,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犬只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未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