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运送外来犬只经过本行政区的,承运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并携带原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检疫证明,犬只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