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运送外来犬只经过本行政区的,承运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并携带原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检疫证明,犬只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