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农村自建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自建房规划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屋,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