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规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