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农村自建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农村自建房屋选址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村民新建住宅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