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屋选址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