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景区(点)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景区(点)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景区(点),应当加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毁损景观;利用人文资源开发的景区(点),应当保持其特有的民族特色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维修、改建、迁移和拆除。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