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景区(点)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景区(点)应当根据最大承载量建设下列设施:(一)应当建设具备宣传推介、导游服务、咨询投诉、交通服务等功能的游客服务中心;(二)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医疗、金融服务设施;(三)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四)消防和其他安全设施;(五)国际通用的游览标识、引导系统;(六)其他必要设施。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