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景区(点)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景区(点),应当加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毁损景观;利用人文资源开发的景区(点),应当保持其特有的民族特色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维修、改建、迁移和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