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景区(点)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景区(点)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的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和旅游行业标准实行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