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景区(点)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旅游景区(点)应当编制旅游景区(点)规划,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景区规划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原则,突出景区(点)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