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旅游景区(点)应当编制旅游景区(点)规划,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原则,突出景区(点)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