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夜间旅游发展促进机制,培育多样化夜间旅游发展载体。

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鼓励开发文化演艺、健身娱乐、购物餐饮等夜间旅游产品。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