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管理第八条有效养犬人在依据本条例办理养犬登记前,应当携犬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已取得检疫证明的除外),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检疫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检疫、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