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管理第七条有效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烈性犬。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