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烈性犬。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