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管理第六条有效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检疫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年检、检疫和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养犬一般管理区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检疫、狂犬病免疫的犬只。从外埠携带进入本市的犬只,必须具有动物检疫证明和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