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纠纷进行调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员应当予以具体指导。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