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养犬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管理制度。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牧区,经相应的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决定,可以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的镇和人口稠密的特殊区域,经相应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