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犬只的登记、年检,犬类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电子身份标识等信息化工作,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涉及犬类的相关违法行为,流浪犬等犬只的收容管理,会同农牧部门确定大型犬、烈性犬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防控,犬尸无害化处理,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大型犬、烈性犬名录的确定、公布工作,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涉及犬类的相关违法行为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场所犬只禁入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犬只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对无照售犬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城乡居民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监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等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服务站、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