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从事犬类规模养殖和大型犬、烈性犬销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养殖、销售的犬只。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