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