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公场所和除犬类经营场所外的各类经营场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