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