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