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斗犬、弃犬、虐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污染周边环境,犬吠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未有效制止,或者纵犬伤人、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