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犬类经营场所和动物诊疗机构未将死亡犬只送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由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犬类经营场所和动物诊疗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