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不得携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