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在养犬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链(绳)牵领;(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四)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六)有效制止犬只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