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不得斗犬、弃犬、虐犬。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污染周边环境;犬吠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人不得纵犬伤人、扰乱社会秩序。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