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养犬人不得斗犬、弃犬、虐犬。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污染周边环境;犬吠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不得纵犬伤人、扰乱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