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类留检所,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行,负责收容、处置流浪犬只、无主犬只、伤人犬只、被没收的犬只、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饲养的犬只及疑似患有狂犬病等严重传染病的犬只。犬类留检所应当组织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检疫,对患有狂犬病等严重传染病的犬只立即扑杀;经检疫合格的犬只,可以交由他人领养。领养人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