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养犬人应当及时将疑似患有狂犬病等严重传染病的犬只、伤人犬只、因故确需放弃饲养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