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应当及时将疑似患有狂犬病等严重传染病的犬只、伤人犬只、因故确需放弃饲养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