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变更后的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