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养犬登记证、犬牌丢失或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发现丢失、损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发、补植。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