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犬牌丢失或者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发现丢失、损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发、补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