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工程;
(二)经营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
(三)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物品;
(四)可能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地下开采;
(五)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