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基地旧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等破坏文物和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加强基地旧址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禁止砍伐林木、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