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基地旧址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立碑刻文,设置标志,标明保护范围。禁止擅自设立、移动、毁坏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