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基地旧址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原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必须迁移实施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拆除的建筑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构筑物、构筑件、设施、设备等,由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