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铁路安全职责第十三条有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环境和秩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