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对涉及铁路安全的申请事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受理地点、受理渠道、办理程序、相关条件和办理期限等信息,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建设项目涉及铁路安全依法需要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要求提供勘察设计、安全评估等材料;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工程项目,涉及铁路安全依法需要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及时同意符合铁路安全保护条件的申请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