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政府间及战略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加强在资源、能源、农业、生物医药、生态环境、装备制造、灾害防控、人口健康等领域合作研发与产业示范。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以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为重点,联合国外研究开发机构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技术交易平台等。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