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区应当发挥对口援疆省(市)的科技引导带动作用,利用援疆省(市)科技、人才、管理等方面优势,推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援疆省(市)各类创新主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关系,拓宽合作领域和渠道,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