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鼓励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